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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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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与规范
医学伦理学是研究医学道德现象的学问,是医学与伦理学相互交叉形成的一门学科。一方面,医学伦理学是规范伦理学在医疗卫生领域中的具体应用,即运用一般规范伦理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分析和解决医疗卫生实际和医学科学发展中的各种道德问题,属于应用规范伦理学。另一方面,随着人们对医学认识的不断深人,医学的人文属性日益被人们所关注,无论学术界还是政府部门越来越重视医学教育和医疗实际中的人文问题。医学人文已成为医学学科群的一个分支。
做对这些题,全凭推理、常识,没有什么记忆。
我国医学伦理学的历史发展
时代 | 作者/地点 | 主要内容(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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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 | 儒家 | “医乃仁术”——医学是“一门救人生命、活人性命的技术”。 |
东汉 | 张仲景 | 《伤寒杂病论》强调处方精确与为人之心:“爱人知人”“上以疗君亲之疾,下以救贫贱之厄,中可保身长全”。 |
晋代 | 杨泉 | 《物理论》:“夫医者,非仁爱之士不可托也;非聪明理达不可任也;非廉洁淳良不可信也”,提出医德与能力并重。 |
隋唐 | 孙思邈 | 《备急千金要方》、《大医精诚论》:“人命至重,有贵千金,一方济之,德逾于此”;提倡大慈大悲、精诚敬业、一心赴救。 |
宋代 | 林逋 | 《省心录·论医》:“无恒德者,不可以为医”,强调恒定的医德。 |
宋代 | 张果 | 《医说》指出:“医以救人为心”,明确以救人为医者核心动机。 |
明代 | 陈实功 | 《外科正宗》提出“医家五戒十要”等具体医德、规范要求。 |
清代 | 喻昌 | 《医门法律》系统总结传统医德评价理论,确立了较客观的医德评价标准。 |
1933 | 宋国宾 | 出版《医业伦理学》,为我国第一部较系统的医学伦理学专著,标志传统医德进入现代医学伦理学阶段。 |
1939 | 毛泽东 | 提出“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将医务工作与革命/社会服务理念结合。 |
1981 | 上海 | 召开第一次全国医学伦理道德学术讨论会,推动学术化讨论与规范建设。 |
1983 |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 | 出版《医德学概论》,为第一部医学伦理学教材,奠定教学体系基础。 |
1988 | 西安 | 西安医科大学创办《中国医学伦理学》,成为我国首本医学伦理学研究专刊,促进学科发展。 |
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
他妈的够抽象
模块 | 要点 | 简明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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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对象 | 医学科学与医疗实践中的道德现象 | 包含三类道德现象:①道德意识现象(如理论、观点、良心、舆论等);②道德实践现象(如道德决策、辩护、评价、教育与修养);③道德规范现象(如伦理原则、规则、宣言、守则)。 |
研究内容 | 医学伦理理论 | 研究医学道德的本质属性、产生与历史、发展规律、功能,以及医学伦理学的基本范畴和理论基础。 |
医学伦理关系 | 分析医务实践中形成的各种关系:医患关系(医务人员与患者/家属)、医际关系(医务人员之间)、医社关系(医务人员与社会)。重点在权责、信任、沟通与社会期待。 | |
医学伦理规范 | 包括指导性伦理原则、基本原则与具体准则(如知情同意、保密、无伤害、正义等),用于规范临床与科研行为。 | |
医学伦理实践 | 涵盖伦理决策与辩护、道德评价、医德教育与修养以及医生职业精神的培养与提升(实践性、情境性与可操作性)。 | |
医学伦理难题 | 关注高新技术与其应用(如基因编辑、人工智能、安乐死等)及临床中的两难或多难问题,强调识别冲突、权衡利益与制度/政策响应。 |
医学伦理的基本原则
尊重、不伤害、有利、公正✨
范畴 | 要点 | 简明记忆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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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原则 | 内涵 | 尊重生命、人格尊严、隐私、自主权。生命:尽力救治并提高生命质量;人格:把患者视为完整个体;隐私:保护信息与身体不被随意观察,医生有保密义务;自主权:基于充分、可理解的信息,具决策能力者自主决定,丧失者由监护人代理。 |
对医务人员的要求 | 平等尊重患者及家属;落实知情同意与选择权(对无能力者尊重家属/监护人决定);提供帮助与劝导,必要时限制明显不当选择,劝导无效且信息充分则尊重其决定。 | |
不伤害原则 | 概念 | 尽量避免对患者造成生理或心理伤害;原则非绝对,必要侵害(如化疗、手术)须在适应证下并把伤害降到最低,权衡利弊。 |
伤害类型与分类 | 伤害表现:躯体、精神、经济。按主观/可控性分:A. 有意 vs 无意;B. 可知 vs 不可知;C. 可控 vs 不可控;D. 责任伤害(可预防) vs 非责任伤害(意外/不可控)。 | |
防范要求 | 以患者利益为先,杜绝有意/失责伤害;提供最佳诊疗,预防可知伤害,将可控风险降至最低;对危险措施做风险—收益评价并充分告知以获合理同意。 | |
有利原则 | 概念 | 医疗行为应有益于患者,减轻痛苦并促进康复。广义亦包含对医学发展和公众健康的益处;通常指狭义(直接对患者有利)。 |
对医务人员的要求 | 行为应以解除或减轻痛苦为目标;在利害并存时,追求最大利益、最小伤害;使患者获益的同时不得对他人造成过大伤害;在选择方案时优先考虑净利益最大化并告知患者。 | |
公正原则 | 概念 | 以形式公正与内容公正统一为准则,公平分配医疗与健康利益。形式公正:相同情形同等对待,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内容公正:根据需要、能力、贡献等因素分配资源。 |
临床应用要点 | 基本医疗保健要求绝对公正(人人同享);稀缺资源分配强调内容公正(按需、能力或贡献等因素);总体原则为形式与内容公正的有机统一,类似病情与条件者应享同等治疗。 |
医疗人际关系伦理与临床诊疗伦理
医患关系,医患关系模式,医际关系。
医务人员之间关系
维度 | 核心含义 | 在医疗实践中的具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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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作性 | 多学科协同 | 现代医院分科细化,患者常需多科、多人共同诊治。要求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明确分工、及时会诊与反馈,建立规范的会诊、转诊与交接流程,保障诊疗连续性与安全。 |
平等性 | 岗位无高低贵贱 | 尽管存在专业与岗位差异,但医务人员间应保持相互尊重和平等合作。禁止因岗位或专业不同产生歧视,倡导平等沟通、共同决策与责任共担,维护团队凝聚力与职业伦理。 |
同一性 | 共同职业目标 | 所有诊疗和护理活动都以救死扶伤、预防与治病、维护人民健康为宗旨。个体行为应服从协调处理医患关系和整体医疗目标,遵循临床路径与公共卫生原则,确保患者利益优先。 |
竞争性 | 良性竞争促发展 | 竞争体现在医疗质量、护理水平、科研与服务等方面。应以比、学、赶、帮、超为动力,推动技术进步与服务改善,但须保证以患者利益为中心,避免损害团队合作或伦理规范的不良竞争。 |
临床诊疗的伦理原则
原则 | 要点 | 简明要求 / 临床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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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至上原则 | 以患者为中心、优先维护患者利益 | 诊疗全过程始终以患者的健康和权益为优先:及时准确诊断与治疗;对患者诉求与病情变化迅速且恰当回应;兼顾尊重、同情与专业判断,目标是尽快康复并减轻痛苦。 |
最优化原则 | 在可行方案中选择“效果最佳、代价最低” | 将有利原则与无伤害原则具体化:权衡疗效、风险、痛苦与费用,选择能实现最佳治疗效果、最小痛苦、最低资源消耗且安全的方案;必要时说明权衡依据并与患者共享决策。 |
知情同意原则 | 充分信息、理解与自愿同意 | 医生在决定或实施诊疗前应向患者说明病情、目的、风险、替代方案及不治疗的后果;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手术应取得患者或其代理人签字同意;未经知情同意擅自实施为侵犯患者自主权。 |
保密守信原则 | 保护患者隐私与病史信息;恪守诚信 | 对患者的个人隐私、病史、体征及不良诊断等保密;仅在法律或公共利益要求时可例外(如依法报告传染病、他人或社会有实质危险、法院传票等);对信息披露要有合法与最小必要原则。 |
安宁疗护、公共卫生伦理与健康伦理
安乐死
安乐死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合法化,我国的医务人员对于临终患者只能提供安宁疗护,而不能实施安乐死。
分类
术语 | 要点与特征性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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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安乐死(积极/仁慈助死) | 在患者治愈无望且痛苦难耐时,按患者或家属请求,医务人员用药物或其他手段主动终结生命;核心是由医疗行为直接导致死亡,特征性表现为:有意用药或措施立即结束生命。 |
被动安乐死(消极/听任死亡) | 应患者或家属请求,终止或不启动延长生命的积极治疗,仅给予对症缓解或维持性护理,使疾病自然致死;核心是通过撤除或不实施救治而允许死亡,特征性表现为:停止生命维持或不采取延续性治疗,转为姑息照护。 |
自愿安乐死 | 患者本人明确当下或既往表达过希望结束生命的意愿,并基于该意愿实施安乐死;关键在于患者知情且自愿同意,特征性表现为:存在患者授权或书面/口头同意。 |
非自愿安乐死(非自愿终止) | 患者未能表达意愿(无行为能力或昏迷),在家属请求或医生判断下实施结束生命的行为;本质为在缺乏患者同意情况下终止生命,特征性表现为:患者无同意能力,但由他人代为决定并实施导致死亡。 |
争议
立场 | 要点 | 简明说明 / 关键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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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安乐死 | A. 尊重患者自主权 | 每人有选择生或死的权利。支持者认为患者有权决定死亡方式,安乐死可视为个人权利或人权的延伸。 |
B. 医学人道主义 | 对晚期绝症、难以缓解的慢性痛苦患者,安乐死被视为一种结束难忍痛苦的人道措施,体现对患者尊严的维护。 | |
C. 节约医疗资源与减轻家庭负担 | 在患者自愿前提下,可节约有限的医疗资源并减少家庭经济与情感负担,但节约资源不得成为实施安乐死的主要目的。 | |
D. 促进社会文明理性对待生死 | 安乐死被认为基于科学的生死观,是理性处理生死的社会行为,可能推动文明进步与对临终关怀的完善。 | |
反对安乐死 | A. 违背医学救死扶伤宗旨 | 医师实施安乐死等于放弃救治或主动终止生命,可能破坏公众对医务人员的信任,损害医患关系。 |
B. 不利于医学进步 | 放弃临终抢救与治疗可能减少攻克绝症的动力与临床研究机会,影响医学发展与治疗创新。 | |
C. 损害社会基本伦理与敬畏生命的价值 | 安乐死可能削弱社会对生命的尊重,造成对弱势者生命价值的冷漠与伦理风险。 | |
D. 对临终患者与弱势群体的压力 | 社会、家庭或经济因素可能使患者感到被迫选择死亡,削弱其真实自主性;并可能被不良者利用作为行凶借口。 | |
E. 可能剥夺患者恢复或改善的机会 | 部分患者存在自然好转或新疗法可及的可能,过早实施安乐死会使其丧失继续生存并获益的机会。 | |
F. 给家庭带来舆论与道德负担 | 实施安乐死可能导致家属长期的内疚、社会指责与精神负担,影响家庭与社会关系。 |
死亡
标准
标准 | 起源/时间 | 要点与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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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心肺死亡 | 古代至20世纪中期 | 以呼吸和心跳的完全停止为死亡标志,沿用数千年。随着现代医学(如1967年首例心脏移植)发展,发现心脏停搏不等于整体生命不可逆丧失,促使死亡标准演进。 |
脑死亡 | 1959概念提出;1968哈佛标准 | 特征:不可逆昏迷,脑全部功能丧失。哈佛标准四要点:A. 对外部刺激和内在需要无反应;B. 自主运动及自主呼吸消失;C. 诱发反射消失;D. 脑电图平直或等电位。规定持续观察并反复测定(每次≥10分钟,持续24小时并多次一致)方可宣告死亡。20世纪90年代末已被多国立法承认(约13国),我国亦提出并征求意见。 |
伦理目的和意义
①②条是执行脑死亡标准的动机和直接目的,③④条是实行脑死亡标准的间接效果。
理由 | 要点 | 简明说明/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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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准确性 | 脑死亡为不可逆的全脑功能丧失 | 相比传统心肺死亡标准,脑死亡能区分假死与可复苏状态,减少误判、避免放弃可救治患者;大量临床研究与实践支持其作为更科学、准确的死亡判定标准。 |
维护死者尊严 | 进入脑死亡即临床死亡期 | 确认脑死亡后可停止无意义的延续性救治,避免对逝者进行不必要的侵入性操作,维护患者形象与尊严,体现人道主义原则。 |
节约医疗资源 | 避免无效治疗与资源浪费 | 对已确诊脑死亡者宣布临床死亡并终止无效救治,可将有限医疗资源用于更有希望的患者,同时减轻家庭经济与精神负担,具有明显伦理与社会价值。 |
促进器官移植 | 脑死亡时循环可维持,便于器官获取 | 对有生前同意捐献的患者,脑死亡判定允许在循环仍维持时采摘“活器官”,提高移植器官质量并缓解器官来源短缺问题。 |
公共卫生伦理原则
原则 | 要点与实施要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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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参与原则 | 公共卫生以人群健康为宗旨,不能仅靠卫生专业人员。由政府统筹、社会组织协同、社区与个体参与。实施要点:制定跨部门行动计划、强化社区动员与健康教育、建立公众参与机制与反馈通道。 |
社会公益原则 | 在个人权利与群体利益冲突时,优先考虑保护人群整体健康与社会公共利益。实施要点:开展风险-收益评估、建立透明伦理审查与比例原则、在法律与伦理框架内实施干预,并提供受影响个体的补偿与支持。 |
社会公正原则 | 确保健康资源公平分配、缩小健康不平等。实施要点:政策与经费分配优先照顾弱势群体;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公开相关信息并监测公平性指标。 |
互助协同原则 | 公共卫生为跨学科、跨部门工作。实施要点: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卫生、教育、环境、公安、民政等)、明确责任分工、实现数据与资源共享、开展联合培训与应急演练。 |
信息公开原则 | 及时、准确、可及的信息公开有助于预防与控制公共卫生事件。实施要点:建立风险沟通与信息发布制度、保证数据透明同时保护个人隐私、开展面向公众的风险沟通与健康教育,防止误解与恐慌。 |
医学科研、医学新技术研究伦理与医学道德
涉及人的生命科学与医学研究的伦理原则
原则 | 核心要点 | 简明说明 /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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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目的原则 | 以增进人类健康与医学科学为目的 | 涉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应旨在研究生理或疾病机制、验证新技术/干预的安全性与有效性,从而改进疾病防治。研究设计必须科学合理,目标明确,利益导向公共卫生与患者福祉。 |
知情同意原则 | 尊重受试者自主权 | 研究者须向拟参与者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目的、方法、风险、可能获益、替代方案及撤回权),确保其理解并有机会提问。受试者自愿决定是否参加,且决定须无不当胁迫或利益驱动。 |
维护受试者利益原则 | 受试者利益优先;以动物试验与专家评审为基础 | 人体研究应在充分的动物试验和伦理/科学审查基础上开展,纳入具有临床与研究经验的专家参与或指导。研究方案应尽量降低风险、保障安全,并提供必要的监测与补救措施。 |
随机对照原则 | 科学性与公平性并重 | 采用随机对照设计以客观评价干预的安全性与有效性。随机分配有助于公平分配风险与利益,并提高结果可信度。若随机设计不可行或不伦理,应说明理由并采用替代可接受的设计。 |
我国《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将人体试验应该遵循的伦理原则
原则 | 要点 | 具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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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 | 尊重受试者自主决定权 | 严格履行书面/口头知情同意程序;禁止欺骗、利诱、胁迫;允许在任何阶段无条件退出,并向受试者说明退出后权益不受影响。 |
控制风险 | 以受试者安全与健康为先 | 研究设计应使风险与收益比例合理并尽量减少伤害;出现严重不良反应/事件,研究者须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伦理委员会应迅速审查并采取保护性措施。 |
免费与补偿 | 公平合理的受试者选择与补偿 | 招募应公平、无歧视;不得向受试者收取研究费用;对受试者在研究中发生的合理支出应给予适当补偿(交通、检查等)。 |
隐私保护 | 保护个人信息与隐私 | 如实告知个人信息的采集、存储、使用与保密措施;未经授权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数据去标识化或编码保存,访问有严格权限控制。 |
依法赔偿 | 受损及时治疗与赔偿 | 受试者因研究受损时,应得到及时、免费的医疗救治,并按照法律及协议获得合理赔偿;研究方案/同意书中应载明赔偿与救治安排。 |
特殊保护 | 对弱势群体提供额外保护 | 儿童、孕妇、智力低下者、精神障碍患者等需特殊评价与保护措施(监护人同意、最小风险、专门伦理审查与随访)。 |
动物实验的伦理要求
3R原则
要点 | 含义 | 临床/实验实践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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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acement (替代) | 尽量以无知觉材料、体外体系或低等生物替代高等动物或活体 | 优先采用:体外细胞/组织培养、计算机/数学模型、器官芯片、无脊椎动物或死体组织。区分为部分替代(部分步骤替代)与全部替代(完全无需活体)。研究设计中应证明已评估并排除了可行替代方案。 |
Reduction (减少) | 在不降低统计学效能和科学有效性的前提下,用最少数量的动物获得必要数据 | 合理样本量估计(事前统计功效分析)、重复利用数据(如配对设计、对照共享)、多端点联合分析和预注册研究方案。避免无效重复试验,优化随机化与盲法以提高效能。 |
Refinement (优化) | 改进过程与饲养管理,减轻动物痛苦、应激和不良影响 | 使用合适的麻醉/镇痛、改良给药与取样技术、最小侵袭操作、环境富集与良好饲养管理、术后护理与 Humane endpoints。实验流程应经伦理评审并记录痛苦评分与干预措施。 |